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38號
原   告  黃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靖權天恩素 食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1063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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