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勝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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