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聲字第23號
抗告人 洪志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裕盛 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