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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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7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徐文斌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阮妙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潮簡字第673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0,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