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小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
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