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哲偉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1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