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3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丙○○附民被告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簡上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