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償還工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鈦和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工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