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大客車(貨車)」之回數票拾貳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50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物品,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大客車(貨車)回數票12張,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明係向他人所購入,係其所有無誤。且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有該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650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揆諸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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