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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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九七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之「GUCCI」牌皮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七年度偵字第五八二六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GUCCI」牌皮包一只,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訂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復有明文。本件扣案之「GUCCI」牌皮包一只,係為仿冒商品,此有鑑定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十四頁)。是聲請人所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