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己○○上訴人丁○○
丙○○乙○○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至遲已於97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