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57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據此,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扶養費事件,併請求不當得利。就原告丙○○關於不當得利部分,請求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三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二百九十六元。就原告乙○○請求扶養費部分,請求被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0七年十二月四日止(計九年四個月又十一日),按月給付九千四百二十四元(核計每日三百十四元),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零五萬八千九百四十二元【計算式:9424×12×9+9424×4+314×1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四元。原告二人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七百九十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