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45號聲請人 王麗容 相對人 陳岳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岳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相對人陳岳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