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 張智勇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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