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何秀樺
何惠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告 何建誌 被告 何其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302元(計算式:系爭6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面積306㎡×應有部分比例2269/10000×2+系爭62-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面積224.94㎡×應有部分比例1323/10000×2=3,273,301.7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