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施茂樹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具狀提起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彰化市○○段第112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弄○號7樓)附屬編號第35號停車位之客觀約略價額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課稅資料等。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