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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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3月2日中縣霧偵字第09900506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 陳建
合,於民國99年2月23日20時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
○○○號巧米妙理髮廳之2樓房間內,以2小時新臺幣1,400元之
代價從事性交易行為,為警持搜索票而查獲,詢據被移送人
坦承上情不諱,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方予處罰。而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固以
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交媾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故僅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予處罰。經查,被移送人
於警詢時供稱:伊以口舔男客之胸部,再以手撫弄男客之生
殖器至射精而完成本次性交易等語,核與證人即男客 陳建合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顯見本次被移送人為警查獲當時,並
未與男客間達兩性生殖器官接合交媾,依上開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說明,本件被移送人既未達姦淫之程
度,其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條文規定對被移送人加以處
罰, 爰逕 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