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張志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柒拾元;其餘新臺幣壹佰叁拾元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24日駕駛馬達拼裝三輪車,
行經臺中市西屯區中清果菜市場停車場內,因駕駛疏忽,不
慎撞損原告所承保,第三人 莊曜鴻 所有而停放於停車格內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
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
合計新臺幣(下同)11,651元(零件費用:6,296元,工資
費用:1,260元、烤漆費用:4,095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
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件
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6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及發
票原本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製作之非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表及事故照片附卷可稽
(卷20-24頁);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惟未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2016年11月(即民國105年11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
日即106年6月24日止,使用期間為8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
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
折舊金額為1,549元,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
之零件費用為4,747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
資費用1,260元、烤漆費用4,095元,總計為10,102元。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106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規定適用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
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又就原告
勝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393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珍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5年
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6月24日,已使用8月,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747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折舊值:6,2960.369(8/12)=1,549
折舊後價值:6,296-1,549=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