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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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原告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

鄧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范均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均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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