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凱甄 被告 劉文湖 即源昇工程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34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