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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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凱甄

被告 劉文湖源昇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34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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