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07號附民原告 黃重義
黃昶翔 徐鳳婷 戴靜心 楊淑惠 劉建國 蘇炳堂 張保成 粘美珍 邱彰誠 郭美惠 黃國鈞 郭健藏 張 蔡金廚
楊丁吉 黃舒莉 葉明秀 張碧貞 葉 邱菊英
陳柏升 被告 林再居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楊淑儀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