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原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蔡進耀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6,9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8,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3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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