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 方文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來進 、 方藍秋季 、 方文全 、 方福仁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1,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