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被告 杜玉凌 被告 葉清燐 被告 林良鴻 被告 王志銘 被告 葉重男 即 葉佳璋 被告 陳義典 被告 陳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