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274號聲請人 鄭人豪 相對人 許朝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十六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元,到期日如附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六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正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727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未記載│6,000元│105年3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59││├──┼───────┼───────┼───────┼───────┼──────┼───┤│002│未記載│6,000元│105年3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0││├──┼───────┼───────┼───────┼───────┼──────┼───┤│003│未記載│6,000元│105年4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1││├──┼───────┼───────┼───────┼───────┼──────┼───┤│004│未記載│6,000元│105年4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2││├──┼───────┼───────┼───────┼───────┼──────┼───┤│005│未記載│6,000元│105年5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3││├──┼───────┼───────┼───────┼───────┼──────┼───┤│006│未記載│6,000元│105年5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4││├──┼───────┼───────┼───────┼───────┼──────┼───┤│007│未記載│6,000元│105年6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5││├──┼───────┼───────┼───────┼───────┼──────┼───┤│008│未記載│6,000元│105年6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6││├──┼───────┼───────┼───────┼───────┼──────┼───┤│009│未記載│6,000元│105年7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7││├──┼───────┼───────┼───────┼───────┼──────┼───┤│010│未記載│6,000元│105年7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8││├──┼───────┼───────┼───────┼───────┼──────┼───┤│011│未記載│6,000元│105年8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69││├──┼───────┼───────┼───────┼───────┼──────┼───┤│012│未記載│6,000元│105年8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70││├──┼───────┼───────┼───────┼───────┼──────┼───┤│013│未記載│6,000元│105年9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71││├──┼───────┼───────┼───────┼───────┼──────┼───┤│014│未記載│6,000元│105年9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72││├──┼───────┼───────┼───────┼───────┼──────┼───┤│015│未記載│6,000元│105年10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73││├──┼───────┼───────┼───────┼───────┼──────┼───┤│016│未記載│6,000元│105年10月5日│105年3月5日│NO58497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