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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