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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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242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鄭穎聰

被告 呂紆臻呂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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