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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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60號
原告 周子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