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強盜、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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