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南市東區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