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台南縣新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7月30日及同年11月18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78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營偵字第1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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