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3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 杜麗雪
杜娟
一、債務人杜麗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於債權人就債務人杜麗雪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杜娟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