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興祥
邱興偉余國強共同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