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4號上訴人 翁有進
翁名科 翁 張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明謨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82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