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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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 蔡智瑛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顏暉桓
吳興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1,9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