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訴人 黃琴順
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峯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林冠廷 律師被上訴人 兵安娜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原訂111年10月25日宣判,茲因兩造具狀表示有和解意願、有望達成共識,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院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另兩造具狀聲請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收文日為111年10月2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之規定,自 陳明 合意停止時起(即111年10月21日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本件將「視為撤回上訴」,請兩造遵守上開合意停止期間之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聖涵
法官余玟慧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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