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伊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分別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45號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至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明確(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卷第14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附表一
名稱驗前淨重(公克)驗餘淨重(公克)沒收數量甲基安非他命1包(結晶)0.3040.2940.294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257公克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1吸食器2組2刮杓2支3分裝袋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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