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80號原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會計師複代理人 楊建華 會計師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於95年11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純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