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