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211號聲請人 呂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富全 、 郭美秀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均須全份完整之一類謄本,不得只申請一部分)、債務人楊富全、郭美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對債務人楊富全、郭美秀之催告函及回執、更正聲明為: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更正附表(應詳載各筆土地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