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丙○○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丙○○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二九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二件、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金壬八九執字第二二九九號函二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具保人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