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3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394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第四行關於「…至九十六年二月十八
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簡素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