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翔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炳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41,1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1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1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