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