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紘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雅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心┌─────────────────────────────────────┐│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天響電器有│玉山商業銀│94年12月25日│15,015元│0000000││││限公司楊乾│行股份有限│││││││璋│公司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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