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60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