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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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4號上訴人 黃明山泰山英仁醫院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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