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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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九年度補字第117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已逾鈞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265,650元所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故依法應毋庸再予繳納。爰提起抗告,聲請撤銷原命補繳裁判費裁定等語。
三、按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者,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而抗告人確於提起該行政訴訟事件時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有抗告人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為證,而本院所核定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元,抗告人所繳已逾此金額,自毋庸再行補繳。是本件抗告抗告意旨,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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