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296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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