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毓嫻